洛阳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付费培训遇纠纷,托育公司承诺于9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笔退还严女士21415元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技能提升、素质培养的需求日益增长,各类教育培训、特长培养机构不断增多,并往往采取先收费后提供服务的模式。但部分机构经营不规范,存在收费后不履约、服务缩水、拒不退款等问题。本文通过三个案例解读如何维权。
早教机构突然关闭门店
消费者起诉退余款获支持
严女士(化名)为照顾孩子,找到了开设在家附近的托育公司。严女士与托育公司签订《儿童托育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为严女士的女儿提供早教托育服务,期限6个月,服务费50920元。严女士于签订协议当日足额交纳了服务费。在严女士的女儿接受了部分托育服务后,托育公司因存在经营管理问题关闭了门店,剩余未消费的课时无法提供服务。2024年6月,双方商定托育公司退还严女士36219元,严女士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退款申请单。公司对接人员称9月底前退费。后双方又于2024年9月再次协商,将部分应退费用转换为托育公司旗下另一家幼儿园的服务费用。转换后,托育公司承诺于9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笔退还严女士21415元,但始终未退费。严女士催要无果后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女士与托育公司签订的《儿童托育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根据严女士提供的协议、收据、付款凭证、退款申请单、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对托育公司因自身原因闭店并且无法提供剩余托育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其已构成违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严女士与托育公司协商一致将部分费用转换为其他课程,托育公司承诺于2024年9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笔退还严女士21415元,现逾期未退还,故严女士要求托育公司退还21415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托育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问题关闭门店,导致严女士未能获得剩余的托育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严女士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剩余费用转换为其他服务,但托育公司仍应退还剩余的21415元。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应注意留存合同、票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机构停业、拒退费用,要及时协商并固定证据,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付款后未提供培训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担责
曹女士(化名)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甲方曹女士委托乙方友贞科技公司(化名)进行科技特长培训,培训费用总共为45万元。费用分两次支付,首款25万元,尾款20万元。乙方承诺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培训课程。办理过程中,如因乙方任何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造成不能继续,则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交纳全部费用。
协议签订后,曹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友贞科技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共计20万元,友贞科技公司向曹女士出具了收条,但一直未按照约定提供任何培训服务。此后数月期间,曹女士与友贞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最终未能兑现。
经查,友贞科技公司为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案涉合同签订时,该公司的股东为友文科技公司(化名),认缴出资日期为2064年3月1日;2023年7月,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友贞科技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友珪科技公司(化名),出资认缴日期延长至2076年12月31日。曹女士多次催款无果,将友贞科技公司及其两任股东友文科技公司、友珪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25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女士与友贞科技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友贞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服务并承诺向曹女士退费,应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解除,现曹女士要求友贞科技公司退还25万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友贞科技公司的债务产生于友文科技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期间,友文科技公司不能证明友贞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与友贞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友贞科技公司未清偿债务,股东即由友文科技公司变更为友珪科技公司,友珪科技公司对此应为明知。变更股东后,友珪科技公司作为友贞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亦不能证明友贞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擅自延长出资认缴日期,故友珪科技公司亦应与友贞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友贞科技公司向曹女士退还25万元,其前后两家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友贞科技公司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并且公司亦同意退款,故合同解除后其应向曹女士退还预付款25万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培训机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无力退款、财产混同等情形,消费者可考虑将公司与股东一并起诉。股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机构提供部分服务
消费者起诉退全款 法院依法酌定
大学生小华(化名)为提升技能,报名参加教育公司推出的影视后期课程。小华向教育公司转账3700元购买了“综合类影视后期5合1套餐”。2022年7月,教育公司向小华开具3700元的发票。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小华一直通过QQ和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
小华交费后,教育公司向其提供了专属APP及账号、密码。小华通过APP学习课程,课程形式包含直播加录播,免费开放三年。小华第一次登录时间为2020年5月,但从2020年7月起由于听不懂便停止学习。2022年4月,小华联系工作人员要求至少退款2500元。工作人员称只申请到退款1000元的额度。小华将教育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教育公司退还全款3700元。小华另主张机构曾承诺“学完即可兼职赚钱”,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虽未提供与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小华购买教育公司综合类影视后期5合1套餐课程,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课程学习方式为小华通过教育公司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APP学习,课程开放时间为3年。小华于2022年4月向教育公司申请退费,双方就退费金额协商未果。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小华与教育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教育公司应退还未履行的费用。但小华要求退还全部费用,缺乏依据。对于具体退费金额由法院参照课程性质、交费金额、课程开放时长及实际使用时长酌情判定。对小华主张的“兼职赚钱”承诺,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教育公司退还小华1285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教育机构提供了部分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否要求全额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小华已经掌握了课程账号,学习了部分课程,享受了教育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务,故不宜支持退还全部学费。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课程性质、交费金额、课程开放时长、实际使用时长等诸多因素对退款金额进行了酌定。
消费者在培训类消费中应理性判断宣传内容,对“包就业、包兼职、包过”等承诺,务必要求写入合同并留存证据;在已接受部分服务的情况下主张退款,应遵循公平原则,无法定情形难以支持全款退还。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理性举证,更利于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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