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经双方核算总运输费为10400元
近日,洛阳讨债公司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申请人黄某受被申请人李某雇请,将一批石渣水泥运输至南宁市邕宁区东旭工地。双方口头约定运输完成后尽快结清费用。申请人黄某依约履行运输义务后,经双方核算总运输费为10400元,但被申请人李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8837元未支付。申请人黄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李某支付剩余运输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湖民商事金融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员收到法院委派该案调解后,调解员首先认真梳理了案件材料,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沟通。申请人黄某情绪较为激动,表示从事运输工作辛苦,该笔款项被拖欠已久,现因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其正常经营。被申请人李某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解释称因上游工程方未及时结算付款,导致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并非恶意拖欠。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且双方曾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决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从法律和情理两个层面开展调解工作。法律层面,调解员向被申请人李某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及第八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后,托运人应当按时支付运费,被申请人李某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情理层面,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请申请人黄某理解被申请人李某暂时的经营困境,理解对方并非恶意欠款,而是暂时性的资金链问题。另一方面劝导被申请人李某体谅申请人黄某资金回笼的迫切需求。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析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被申请人李某表示愿意尽快筹款结清欠款,申请人黄某也体谅对方的难处,同意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李某于2026年9月10日前分期向申请人黄某支付运输款883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自愿承担。
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申请人黄某感慨道:“没想到不用开庭,这么快就能把问题解决了。”被申请人李某也表示,感谢调解员的耐心工作,给了本人缓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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